1.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请申请人提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情况说明,其中,新设立企业提交投资人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提交该企业在2个以上(含2个)省份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
3.不含行业表述的名称。请申请人提交跨行业综合经营情况说明,其中,新设立企业提交投资人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提交该企业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
核名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存在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的,提交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说明:
一、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申请
1、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服务栏目-登记注册查找、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材料包括1份纸质申请书原件;涉及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企业需提交1份纸质投资关系或授权证明文件原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1份纸质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通过在线申报方式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申请
1、涉及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企业名称申请的,需上传投资关系或授权证明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一份;
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的,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格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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